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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学生参加非法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 作者:办公室    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09-9-2 ]

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审批,打击非法教育办学行为,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1.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和引导中小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艺术、体育辅导班。

    2.教育学生不要到未经审批的非法培训班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活动。

    3.未经批准教师不得到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兼课任职。

    希各学校加强对教师、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家校联系,并将是否有“有偿家教、非法办班”行为列入教师师德考核。同时“四个一”联系人在下校进行开学工作视导时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之一进行重点检查。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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